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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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77,204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淑惠於民國95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債
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34180元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
獲置理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。緣債務人林淑惠於民國93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
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0年9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0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21
57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
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
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
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
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
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
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
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
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
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8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180元 林淑惠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2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000% 002 50867元 林淑惠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10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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