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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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張筱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9,283元,及本金
本金115,179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3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8年11月21日、112年2月9日
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
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
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
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
28日止,帳款尚餘119,283元,及其中本金115,179元未按期
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 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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