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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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4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錦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0,098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2月10日、110年4月21日開始與債
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
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
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
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
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
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
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(以下同)2
00,098元,及其中本金194,518元未按期繳付。
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,帳款尚餘200,098元
及其中本金194,5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
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3784元 李錦嵐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100734元 李錦嵐 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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