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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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8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志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4,517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8月18日、105年7月25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尚餘54,517元,及其
中本金51,266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尚餘54,517元及其
中本金51,26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
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8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989元 林志漢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7277元 林志漢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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