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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子弘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9,408元,及本金1
    63,209元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8.7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    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   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    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    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。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25日止,帳款
    尚餘169,408元,及其中本金163,20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508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  感德便!(三)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 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
   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   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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