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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于仁德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51,969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于仁德於民國113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9,678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
    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
    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
    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
    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
    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
   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  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5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2291元 于仁德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0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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