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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7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康家華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048,964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康家華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4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
    12日止累計253,246元正未給付,其中251,297元為本金;1,
    8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(001)所示
    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康家華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
    1,364,053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0
   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採機動利
   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    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   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   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795,718元正未給付,其中793,982
    元為本金;1,64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    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    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2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1297元 康家華 自115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21%計算之利息 002 793982元 康家華 自115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21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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