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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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康家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048,964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康家華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4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
12日止累計253,246元正未給付,其中251,297元為本金;1,
8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(001)所示
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康家華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
1,364,053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0
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21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795,718元正未給付,其中793,982
元為本金;1,64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1297元 康家華 自115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21%計算之利息 002 793982元 康家華 自115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2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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