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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3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5-13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42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債  務  人  李建志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7,954元,及自支付
 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    。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
    」服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
    後,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
    (二)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
    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
    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約支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
    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
    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,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
    款77954元(如欠費明細表),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
    分之十六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