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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L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3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5-13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張佳霖  

            張勇金  

一、債務人張佳霖、張勇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
    249,8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張佳霖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勇金為連
    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100萬元之放款借據
    一份,債權人於109年至113年間憑借款人出具就學貸款申請
    撥款通知書撥款8筆,共計288,652元。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   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
    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,於償還期間
   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
    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   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    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 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  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   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張佳霖自民國115年1月1
   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249,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張勇
    金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
   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    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    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
   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3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9878元 張佳霖、張勇金 自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5月05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249878元 張佳霖、張勇金 自民國115年05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49878元 張佳霖、張勇金 自民國115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