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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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奕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4,809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奕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7日止累計31,820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174元為本金
;64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奕琦於民國11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1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7日止累計92,388元正未給付,其中89,798元為本金
;1,89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林奕琦於民國11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
年04月17日止累計60,601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460元為本金
;1,648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174元 林奕琦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 002 89798元 林奕琦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 003 58460元 林奕琦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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