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李侑記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3,308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李侑記於民國113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20,26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遲延利息計
   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   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
    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
   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李侑記於民國112年1
    0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
   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
    及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4
    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1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9元。
   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
    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
    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    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
    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
    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
    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
    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
   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
    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
    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
   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
    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2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10821元 李侑記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000% 002 30100元 李侑記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4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