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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許欣怡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    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督促程序中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此為同
   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
    宜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之住址,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
    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,承首開說明,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
    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為之;另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49條,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法院得依職權命
    為公示送達,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,此
    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,依一般郵政送達顯
    難達成,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屬須為公示送
    達之事件,不得聲請督促程序,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之請
    求於法不合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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