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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祈仰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30,745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
    10.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    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
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1,6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    違約金未償付。 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   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9,112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(三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    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    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3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1633元 陳祈仰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% 002 419112元 陳祈仰 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1633元 陳祈仰 暨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419112元 陳祈仰 暨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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