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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俊輝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   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   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李
    俊輝籍設臺北市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
    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
    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無管轄權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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