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8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
許平
被 告 御尊軒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蕭純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利息計算標準欄關於「週年利率6
.62%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週年利率6.26%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馨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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