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(2025-11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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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,原告前聲請支付
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2,751元(計算
式:590,920元+其中571,289元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聲請支
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9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1
,831元=592,751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
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500
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柏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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