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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4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陳彥霖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尊軒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
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
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
0萬8,1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99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,49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官 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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