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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09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28號
聲  請  人  湯凱皓  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
係存在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訴訟救助,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提出
    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之,
   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又所謂
   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,並
    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(最高法院43
    年台抗字第15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)。聲請訴訟救助者,
    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,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
    法支出訴訟費用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
    用,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
   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
    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(最高法
    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15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固據提出勞動部勞力發展署羅東
    就業服務中心之失業認定收執聯為憑,然此僅能釋明聲請人
    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完成失業認定,並於一定條件下
    有申領失業給付之資格。然此與資力證明無絕對關係外,亦
    非等同窘於生活又缺乏經濟信用之事實。又聲請人除上開資
    料外,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其現有何窘
    於生活、缺乏經濟信用,而無法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無
    資力情事,不足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則聲請人
    之聲請難認有據,於法尚有未合,且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
    補正之必要,應予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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