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(2025-12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 李姿瑤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度存字第21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
17萬元,准予發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
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
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
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
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
明定。至所謂訴訟終結,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
合,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
受損害而設,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
或假處分之執行,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
前,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,損害額既尚未
確定,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,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
假處分之執行,始得謂為訴訟終結,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
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
押執行,曾為其提供新臺幣17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14
年度存字第2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訴訟終結,聲請
人已聲請本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
使權利而未行使,爰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,並提出民事
裁定、提存書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
宗查核屬實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強制執行(本院114
年度司執全字第65號),業經聲請人撤回執行程序在案,訴
訟可謂終結。次查,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聲字第154
號事件,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惟相對人
迄未行使權利,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本院非訟事件處
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證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