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(2026-01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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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賴誼堃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張欣怡
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黃聖雯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艿芸
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謝鴻濱
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認可
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(中華民國114年10月至120年9月)延長至中
華民國122年12月,更生方案所定第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116
年1月15日履行,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
限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
之債權不適用之,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賴誼堃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
,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,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,有
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
裁定及確定證明書(114年9月1日確定)足憑。聲請人主張
:其於113年7月27日駕駛營業大客車之際,不慎撞及林○枝
女士,致林女士不幸死亡,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
審交訴字第263號判決聲請人有期徒刑9月,經上訴後,為臺
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14年交上訴字第135號114年9月30日駁回
聲請人上訴,聲請人並未提起第三審上訴,現全案應已確定
,不日即將入監執行。目前沒有工作,服刑期間及出監後重
新覓職之相當期間,勢必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,爰依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延長其履行期
限一年以上等語。
三、次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
庭114年交上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。末依臺灣高
等法院刑事庭115年1月7日院高刑黃114交上訴135字第11500
00158號函覆本院,該案業於114年11月7日判決確定。綜上
,堪認債務人係因受刑事判決而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
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,則依上說明,其聲請本院裁定准
予延長其履行期限一年以上,自屬有據。爰斟酌債務人之履
行能力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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