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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8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
聲  請  人  蘇國在  



相  對  人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中文  
關  係  人  陳福壽  

關  係  人 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李秋絹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壯圍鄉壯
志段890、890-1地號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
    權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債務人大暐建設有限公司(下稱大暐
    公司)與債權讓與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租公司)
    間有往來融資貸款業務,並由關係人即債務人陳福壽、聲請
    人蘇國在、關係人李秋絹擔任連帶保證人,且陳福壽及聲請
    人蘇國在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
    臺幣(下同)8,160萬元予中租公司為抵押擔保,嗣聲請人
    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為清償上開全部債務,並以32,537,500元
    之限度內承受(受讓)該債權,前揭所擔保之抵押權亦併同移
    轉聲請人,且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等人,詎自利息起
    算日於114年6月23日起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,聲請人寄送
    存證信函催告,仍未獲得回應亦不獲付款,債務人陳福壽雖
    於111年6月23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過戶予僑馥建築經理股份
    有限公司,仍得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,以保權益。並
   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、其他約定事項
    、匯款單3份及其連帶保證人清償證明書及其回執、土地登
    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關係人即債務人陳福壽陳述意見略以:聲請人蘇國在於114年
    11月13日向本院聲請附表二所示之壯圍鄉壯志段890、890-1
    地號不動產准予拍賣乙節,惟查同樣內容,聲請人業於114
    年7月28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,案號為114年度司拍
    字第111號,並經本院准予拍賣,債務人陳福壽並於114年9
    月22日提出抗告,目前由本院民事庭受理中,經查與此次聲
    請內容完全相同(僅拍賣不動產少一筆壯圍鄉壯志段889地號
    而已),換言之,係重覆聲請,既無實益,應予駁回。關於
    聲請人蘇國在代為清償之確切數額,聲請人蘇國在業已向桃
    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對陳福壽、李秋絹及大暐建設有限公司提
    起清償債務事件(114年度重訴字第262號),聲請人蘇國在能
    向陳福壽請求金額,並非如拍賣抵押物所稱32,537,500元,
    亦非民事起訴狀所稱21,691,666元,頂多是10,845,833元,
    此部分確切金額目前仍由桃園地院審理中等語。
四、經查,聲請人蘇國在所聲請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拍賣
    抵押物裁定,附表二所示之壯圍鄉壯志段890、890-1地號不
    動產聲請業經駁回(詳如該裁定主文第2項所載),而聲請人
    蘇國在並未提出抗告,故並無重覆聲請之情形。再者,聲請
    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,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
    登記,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
   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至本件抵押物所擔保債權存在與否及其
    範圍之爭執等情事,均屬實體爭執,非形式審查之非訟程序
    所能審認。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,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
    ,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,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
    ,故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,經
    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   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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