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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(2025-09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司家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家聲字第63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   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   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   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定有明
    文,且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、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之
    規定,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次按非訟事件之
    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
    第三十條之一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林煜騰已死亡,其繼承人已向
    法院拋棄繼承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,
    為瞭解繼承情形,而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7號拋
    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固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等件
    ,惟未提出被繼承人林煜騰之除戶謄本。故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7月8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,該通知業經合法送達在案,有
   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其聲請於法不
    合,自應予駁回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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