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431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紹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   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   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
   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紹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
    務人已於102年12月25日死亡,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是
    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已死亡,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
    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已無從命債
    權人為補正,是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
    第249條第1項第3款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