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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10號
聲明異議人
即  債務人  李美蓮即李俞瑾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

上列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美蓮即李俞瑾
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,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
    甚明。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
    前成立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
    定外,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
    其權利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亦有明訂。
二、經查債權人係以本院110年司執庚第549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
    名義,於民國(下同)114年10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。然本
    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21日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
    民事裁定,准予債務人自113年2月21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
    程序,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上開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
    。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   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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