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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司執字第2266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王道淵即王志恒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
所為之裁定主文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主文、理由二中關於板橋地方法院記載,應更正為新北地
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239條規定,於
    裁定準用之。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,強制執行
   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首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    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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