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(2026-0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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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66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道淵即王志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
所為之裁定主文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、理由二中關於板橋地方法院記載,應更正為新北地
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依同法239條規定,於
裁定準用之。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,強制執行
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首開裁定,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
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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