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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求償債務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824號
異  議  人
即債 務 人  楊桂汝  
相  對  人
即債 權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黃聖雯  

上列異議人就相對人請求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,對
    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、或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
    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
   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
    明異議。
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本院受理114年度司執字第17824號相對
    人即債權人與異議人即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相對人聲請
    執行異議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
    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(下稱系爭
    存款)。然本件異議人向相對人借款已逾25年,期間並未接
    獲任何正式催收、通知或法律行動,該債權已逾15年時效,
    依法應視為消滅,為此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本件異議人主張相對人之執行名義罹於時效云云,按強制執
    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提出執行名
    義正本及證明文件,強制執行法第4條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查本件相對人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
    所有之系爭存款,依上揭規定,實於法有據。次按強制執行
    程序僅係採形式審查主義,如異議人爭執相對人之債權罹於
    時效,因涉及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,應由異議人另提起訴訟
    以資救濟。綜上,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所有之系
    爭存款,實於法有據,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
    。
四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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