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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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姵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33,241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吳姵蓉於112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,約
定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5年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50,222
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343元為本金;1,179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吳姵
蓉於112年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000元,約定自112年6
月1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262,219元正未給付
,其中254,948元為本金;7,27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債務人吳姵蓉於112年7
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10,000元,約定自112年7月10日起至1
19年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114年12月24日止累計320,800元正未給付,其中314,86
8元為本金;5,632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(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(利息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646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8343元 吳姵蓉 自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 002 254948元 吳姵蓉 自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 003 314868元 吳姵蓉 自114年1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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