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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92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黃文嫻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2,352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12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,5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3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370,4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   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   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    面,併予陳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    民國113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
    利率4.6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
    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    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
  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    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,93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
   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
    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    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
   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9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70414元 黃文嫻 自114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33% 002 51938元 黃文嫻 自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6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70414元 黃文嫻 暨自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51938元 黃文嫻 暨自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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