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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吳幸軒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49,68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吳幸軒於民國108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23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53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2月09日止累計56,831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111元為本金
    ;1,72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幸軒於民國113年07月08日向債權
    人借款7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20
    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
   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   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   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   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   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人至民國114年12月09日止累計692,856元正未給付,其中67
    2,402元為本金;20,45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    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
    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
   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10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11元 吳幸軒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72402元 吳幸軒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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