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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何心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71,322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何心嵐於114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
    定自114年2月4日起至121年2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    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   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 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7日止累計360,048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354,354元為本金;5,601元為利息;93元為
   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何心
    嵐於11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約定自113年11
    月6日起至120年1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7日止累計411,274元正未給付
    ,其中398,125元為本金;13,0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
  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   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   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    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    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0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4354元 何心嵐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398125元 何心嵐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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