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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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何心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71,322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何心嵐於114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
定自114年2月4日起至121年2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7日止累計360,048元
正未給付,其中354,354元為本金;5,601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何心
嵐於113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,000元,約定自113年11
月6日起至120年11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7日止累計411,274元正未給付
,其中398,125元為本金;13,0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
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54354元 何心嵐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398125元 何心嵐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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