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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曾秀月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74,450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曾秀月於110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00元,約
    定自110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   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   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    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   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2,744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81,922元為本金;822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曾秀月
    於112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112年3月31
    日起至119年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    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   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    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    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    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66,286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65,281元為本金;1,00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債務人曾秀月於108年9月17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51,176元,約定自108年9月17日起至115年
    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5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25,420元正未給付,其中25,279元為
    本金;14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    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    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(利息)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52號  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922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65281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25279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6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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