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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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曾秀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74,45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曾秀月於110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00元,約
定自110年8月18日起至117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
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
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82,744
元正未給付,其中81,922元為本金;822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曾秀月
於112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112年3月31
日起至119年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
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
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
期,債務人至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66,286元正未給付,其
中65,281元為本金;1,00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債務人曾秀月於108年9月17
日向債權人借款151,176元,約定自108年9月17日起至115年
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65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25,420元正未給付,其中25,279元為
本金;14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附表(利息)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52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922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65281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25279元 曾秀月 自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6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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