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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4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簡子純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5,01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30日、108年11月21日、111年1
    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    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    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
   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    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   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
   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,帳款
    尚餘(以下同)155,017元,及其中本金151,449元未按期繳
    付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,帳款尚餘155,01
    7元及其中本金151,44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
   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
    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4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4224元 簡子純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97225元 簡子純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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