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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00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劉庭光  
債  務  人  黃舒靖  


            吳丞育  

一、債務人黃舒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958,969元
    ,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  用500元,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吳丞育
    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銀漢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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