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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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廖憲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,487元,及本金49,9
83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21日、112年10月10日開始與債
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
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
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
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,帳
款尚餘52,487元,及其中本金49,98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
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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