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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


債  務  人  連珮君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3,400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連珮君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    款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    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   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連珮君於民國105年3月17日
   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
    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暨自民國11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1月4日止未
    受償之循環利息71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。已結算未
   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
  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  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  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  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    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
    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    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    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
    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
    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
    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   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    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9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417元 連珮君 自112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99% 002 71419元 連珮君 自111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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