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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宋慧琳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2,144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宋慧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    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累計22,144元正未給付,其
    中19,584元為消費款;1,360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
   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    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    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
    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6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584元 宋慧琳 自114年9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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