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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黃芳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20,716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5月14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5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    人借款58,9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   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    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    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2
   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56,05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   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   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    予陳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
    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305,7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   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   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    併予陳明。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    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
 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(利息)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3號  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953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3% 002 56050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3 305713元 黃芳筠 自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

附表(違約金)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3號  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953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56050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003 305713元 黃芳筠 暨自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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