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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陳家慧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3,711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陳家慧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7月8日止未受償之
    利息1035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   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   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  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,第2期違約金400
    元,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,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
   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
   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
    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
    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孫家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1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2158元 陳家慧 自114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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