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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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蔡圓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4,011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
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
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
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
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之15)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,帳款尚餘104,0
11元,及其中本金99,98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
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! 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
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7072元 蔡圓真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10128元 蔡圓真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32782元 蔡圓真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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