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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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素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70,860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15日、105年8月4日、111年12
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
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
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,帳款
尚餘70,860元,及其中本金67,453元未按期繳付。㈡、查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,帳款尚餘70,860元及其中本金
67,45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
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
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52元 林素玲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64401元 林素玲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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