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5-10-15)
勞資爭議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
原 告 湯凱皓
被 告 宜蘭力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濟綱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
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依勞動事件法第15
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前雖具狀聲請訴訟救
助,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駁回確定
在案。且本院業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39
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
年9月8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
詢簡答表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起訴並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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