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ILDV 塗銷地上權等(2026-06-02)

其他/待認定 ILDV 2026-06-02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91號
原      告  吳陳碧照


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
            楊家寧律師
            莊銘有律師
追加  原告  陳立人(陳長庚之繼承人)





            陳立德(陳長庚之繼承人)




            林玠銘(林陳淑齡、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


            謝世德  

            陳虞鎰  
            藍友吟  

            林倖妤(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


            林芸衣(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)   

被      告  黃春豪  

法定代理人  黃泓仁  
訴訟代理人  黃泓文  


被      告  黃春風  
            黃培鎕  
上二  人之
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
            歐瓊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關於命「林倖妤、林芸
衣為追加原告林澄源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」部分之裁定應
予廢棄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
    然停止。」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
   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同法第168、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惟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民法第1175條
    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追加原告林澄源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死亡,其法定
    繼承人為林玠銘、林倖妤、林芸衣,惟其中林倖妤、林芸衣
    已拋棄繼承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17日准予備
    查,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。是本院前以115
    年3月12日裁定命林倖妤、林芸衣承受訴訟,於法尚有未合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