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虎小字第65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廖進重  

被  上訴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陳世忠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
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   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3
   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雖於115年4月8日提出上訴聲明及聲請狀,主張上訴
    費用新臺幣2,250元應由本院再為發文至雲林第二監獄總務
    科將應繳納上訴費用由其保管金中直接扣除,以完成繳納等
    語。然監所機關就代收收容人保管於專戶中之款項,收容人
    因有動支之必要時,尚非不得由收容人依法定相關程序申請
    動支使用,甚或上訴人非不能委任他人代為繳納,是尚難認
    上訴人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繳納之情事,則上訴人逾期迄
    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    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
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