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虎小字第19號
原 告 汪俊明
被 告 中國信託帳戶000-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,此為
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
定,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,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
名、住所或居所,是本院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
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。嗣經本
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內政部移民署、外交
部領事事務局函詢相關資料到院,並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
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
及身分證字號(外籍人士應補正護照及居留證號碼),該通
知已於115年1月2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通知書在卷可稽,
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其起訴不合程式,顯難認為合法,自
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
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惠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