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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EV 遷讓房屋等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HUEV 2026-06-08 案號:虎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90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林麗容  
            張家鳳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林貴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8,490
元,逾期不繳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
   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   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
    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簡易事件之上訴
    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之
    程式尚有欠缺。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2,
    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490元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   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
    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8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