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虎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王碧珍
黃信豪
黃詩怡
黃詩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7之遺產所在財產數量地或名稱
欄位關於「斗六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虎尾鎮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
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係屬明
顯誤寫,業據本院調卷查明,爰依原告之聲請,裁定更正如
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
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惠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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