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6
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虎小字第6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進重
被 上訴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陳世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
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3
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雖於115年4月8日提出上訴聲明及聲請狀,主張上訴
費用新臺幣2,250元應由本院再為發文至雲林第二監獄總務
科將應繳納上訴費用由其保管金中直接扣除,以完成繳納等
語。然監所機關就代收收容人保管於專戶中之款項,收容人
因有動支之必要時,尚非不得由收容人依法定相關程序申請
動支使用,甚或上訴人非不能委任他人代為繳納,是尚難認
上訴人有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繳納之情事,則上訴人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
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
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蕭惠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