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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虎小字第19號
原      告  汪俊明  

被      告  中國信託帳戶000-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
   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,此為
   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   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
    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    款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
    定,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。
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,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實姓
    名、住所或居所,是本院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
    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。嗣經本
    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內政部移民署、外交
    部領事事務局函詢相關資料到院,並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
    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
    及身分證字號(外籍人士應補正護照及居留證號碼),該通
    知已於115年1月2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通知書在卷可稽,
   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其起訴不合程式,顯難認為合法,自
    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
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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