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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EV 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HUEV 2026-06-10 案號: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虎小字第158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
訴訟代理人  吳孟軒  
            陳宣安  
被      告  陳良文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
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96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減縮部分除外)由被告負擔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47元,及自本判
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記載主文及下
    述被告答辯事項之理由要領,其餘省略。
二、本件被告辯稱其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,但其現無資力可
    賠償等語。然此部分乃係履行能力問題,不影響其應負之賠
    償責任,故其所辯尚非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
    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
    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 日
         虎尾簡易庭 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