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UEV 遷讓房屋等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HUEV
2026-06-08
案號:虎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虎簡字第19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麗容
張家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林貴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8,490
元,逾期不繳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
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簡易事件之上訴
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之
程式尚有欠缺。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2,
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490元,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
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蕭惠婷